有些時候,一種或幾種放射性同位素聯(lián)合會長期超過準則水平。這時,當局需要對補救 措施的必要性做出決定或者限制繼續(xù)使用此類供水作為飲用目的。
從放射學的角度,超過準則值的程度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。防護電離輻射和輻 射源安全的國際基本安全標準在有關現(xiàn)有暴露的章節(jié)提到了飲用水并提出由使用飲用水帶來 的個人年最高輻射劑量最大不能超過約1mSv②。這一水平不應被當作“可接受的”水平或限 制性水平,并應盡可能地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受到的輻射水平。每種超過準則水平的情況不同, 在做出最后的決定之前還需要考慮一些非放射方面的因素(如補救措施的經(jīng)濟成本、其他供水 源的實用性)。政府的有關部門應意識到,放射性同位素(如鈾)同時具有化學毒性,那么在水 中的允許濃度可能需要以其同位素的毒性確定,而不是依據(jù)放射性(見第12章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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